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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交易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规范通过我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所管理开放式基金的交易行为(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特订立《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交易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网上交易所涉及的投资者、本公司及其他相关机构应遵守本规则。本规则中未提及或未明确规 定的相关事宜应参照业务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 “投资者” 是依照本公司所设立、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通过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且授权的网站(以下统称 “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目前本公司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网上交易”仅指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的账户开立、修改交易密码、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定期定额、修改分红方式、查询等业务。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指定银行” 是指投资者授权的并可以提供符合本公司要求的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或金融机构。

        第五条 凡进行网上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与本公司签订《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上远程交易委托服务协议》,同意并遵守该协议的规定。

        第二章 账户的开立

        第 六条 投资者从事网上交易需事先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本公司直销交易账户。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各销售机构、网上交易系统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开立基金账户;同 时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或本公司指定的其他方式开立直销交易账户,开户时投资者需接受本公司认可的身份验证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开立账户时,所提交的银行转账卡(仅指借记卡)持卡人姓名以及卡号应与该银行卡在开卡行的预留信息一致。如果投资者提交的持卡人姓名和卡号与开卡行的预留信息不同时匹配,则无法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开立账户。

        第八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页面指引,进入相关通道开通网上交易。

        新用户: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新开户的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其基金账户开户申请于T(申请日)+1日(均指工作日,下同)确认,确认成功后,投资者将获得基金账号。

        第九条 投资者直接从网上开立基金账户需事先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将此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款、分红款及认申购无效退款的资金接收账户。通过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网上基金认购、申购支付的单笔最大金额以该结算机构网上支付限额规定为准。

        第三章 交易密码

        第十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开立账户时应设置交易密码。已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账户的投资者(即原直销客户),开通网上交易时的交易密码为原直销中心的交易密码。

        第 十一条 网上交易需验证交易密码,只有正确输入交易密码的用户方能进入本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用户连续6次输错密码,则其账户将被自动锁定,锁定的账户将不能正常 登录,投资者须本人持开户时的有效身份证件亲临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解除锁定,或者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账户解锁申请表传真(010-66228801) 至本公司直销中心解锁。投资者发出传真后应立即拨打电话(010-66228800)向我公司直销中心确认传真申请事宜。

        第十二条 投资者的交易密码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变更,也可亲临本公司的直销中心进行变更,密码变更实时生效。

        第十三条 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和银行账户密码以防泄露。由于投资者自身的原因导致密码泄露所引起的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第十四条 投资者因交易密码丢失或遗忘等原因需重置密码,须重新输入开户时的验证信息,验证通过后进行重置,各银行卡的具体密码重置办法以相关提示为准。

        第四章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撤销交易账户申请

        第十五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出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等申请业务。投资者须按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业务规则以及本规则的规定进行业务申请。转换业务的相关规则及转换费用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第十六条 网上交易的投资者如需办理转托管或撤销交易账户业务,需准备下列材料并传真至我公司直销中心:(1)填写正确的《开放式基金业务申请表》;(2)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带有投资者本人签名;(3)个人投资者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

        第五章 交易撤销

        第十七条 T日除认购以外的有效申请允许在T日15:00前撤销。投资者可根据提交申请时系统提供的申请单号撤销该笔的有效交易申请。

        第十八条 对于申购申请的撤单,本公司在确认后,将通知相关银行将已划付成功的申购资金划回投资者指定账户。

        第十九条 已确认的申请不能撤销。

        第六章 变更分红方式

        第二十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修改基金分红方式。如果投资者没有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或其他方式设置基金的分红方式,则按照各基金合同规定的默认的分红方式进行处理。

        第七章 资金结算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进行网上交易,应采用本公司认可的资金结算途径和结算方式。资金结算以指定银行的资金转账确认明细单为准。如因银行等外部系统原因造成投资者不能及时委托的情况,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提交基金的认购、申购申请时,须即时通过本公司确认的资金支付系统支付认购、申购资金。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支付的资金,若支付确认晚于当日交易截止时间,则有效申请日期以资金到账日为准。支付确认时间以本公司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已划付成功的资金,若申购申请被确认失败,本公司于T+2日向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划出;若申购申请撤销成功,本公司于T+1日向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划出;若认购结果确认失败(或募集失败),本公司于总确认日次日退回资金。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赎回基金份额,赎回资金按照各基金合同规定的划款日期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第二十六条 基金分红时,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于红利发放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第八章 申请的受理和确认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将对投资者提交的申请及时反馈,显示成功的反馈表明本公司已受理投资者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 认购确认结果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其它交易的确认结果以T+1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

        第九章 查询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本人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开立的账户资料、账户内登记的基金份额持有情况、交易申请的提交和确认结果、基金行情、账户分红历史等信息。投资者可于T+1日开始查询T日申请的确认结果(基金认购业务除外)。

        第十章 交易时间

        第三十条 网上交易系统支持投资者7*24小时申请委托,但有效申请日期按以下方式确认:

        T-1日17:00(不含)至T日17:00间的认购申请为T日的有效申请;若基金处于认购期时,T-1日17:00(不含)至T日17:00间的开户申请为T日有效;

        T-1日15:00(不含)至T日15:00间的除认购以外的申请为T日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委托申请的时间以本公司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认/申购交易申请时间均以本公司系统记录的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第三十一条 如因不可抗力及非本公司人为因素而导致网上交易时间的变更,因此造成投资者不能及时委托的情况,本公司不承担责任,投资者可以选择其他本公司认可的交易方式进行委托交易。

        第十一章 交易费用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执行本公司网上交易费率标准。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认购、申购基金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手续费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赎回、分红和退款时发生的转账手续费暂由本公司承担,但公司保留未来向投资者收取转账手续费的权利。

        第十二章 投资者基金账户信息变更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系统可办理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手机、电子邮件地址等账户信息的变更。投资者进行的上述变更,以本公司最终确认结果为准。

        第 三十五条 网上交易的投资者如需变更银行卡,需要准备下列材料并以邮寄的方式寄送到本公司: (1)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带有投资者本人签名; (2)新银行卡的复印件,并带有投资者本人签名; (3)新银行卡证明,即银行卡开户受理回单或其他相关银行证明; (4)填写正确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5)个人投资者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

        第十三章 风险提示

        第三十六条 为确保网络传输安全,保障投资者利益,本公司对网络数据传输采用加密处理,但本公司不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计算机病毒所导致的故障等。本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上述原因可能导致的风险及损失。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有权保留投资者网上交易的电子数据以作为投资者交易的证明。

        第三十八条 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自身行为或投资者的合法授权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投资者承担。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构成《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补充条款,与该业务规则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参照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或业务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从颁布之日起生效。本规则的任何修改应自该修改发布之时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保留本规则的解释权,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则做出合理的修改。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零九年八月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上交易基金定期投资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为规范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方式进行的定期投资(以下简称"定投")行为,特订立《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网上交易基金定期投资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在网上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投资者、指定银行、本公司及其他有关机构皆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交易业务规则》的规章要求制定。

        第三条 本规则中未提及或未明确规定的相关事宜应参照本公司相关公告。

        第二章 释义

        第四条 定投业务包含以下四类业务:

        (1)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提交申请,约定扣款周期、扣款日、扣款金额、投资基金名称,委托本公司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2)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提交申请,约定扣款周期、扣款日、投资基金名称,用指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投资金额、委托本公司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包括标准智能定投和个性智能定投。申购金额按照下面公式确定:

        申购金额=定期买入金额+定期买入金额*级差*投资倍数

        投资倍数说明:

        (指数-均线)/指数,结果介于-100到-0.0001(不含)之间,即指数明显小于均线,投资倍数为1;

        (指数-均线)/指数,结果介于-0.0001到0.0001(不含)之间,即指数和均线接近,投资倍数为0;

        (指数-均线)/指数,结果介于0.0001到100(不含)之间,即指数明显大于均线,投资倍数为-1。

        (3)定期定额转换业务: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提交申请,约定转出基金、转入基金、转出份额、转出周期、转出日,委托本公司完成转换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4)定期定额赎回业务: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提交申请,约定赎回基金、赎回份额、赎回周期、赎回日,委托本公司完成赎回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第三章 开通定投业务

        第五条 凡进行网上交易定投业务的投资者必须与公司签订《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上交易定期投资业务协议》,同意并遵守该协议的规定。根据不同扣款银行的要求,投资者可能需要与指定扣款银行签订网上交易定期投资协议;

        第六条 投资者网上交易开户当日可以开通定投业务,定投协议T+1个工作日生效。如投资者开户确认失败,则开户时设置的定投协议也同时终止。

        第七条 定投每月约定扣款日、转换日、赎回日可以为每月的1日至28日,每周扣款日、转换日、赎回日可以为周一至周五,约定扣款日、转换日、赎回日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第 八条 定期定额申购、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投资者须于扣款日的前一天将足额款项存入其约定扣款账户中,如因投资者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等原因,导致定投申购系统扣款 不成功,此次定投申购将按失败处理;定期定额转换、定期定额赎回业务投资者须于转换日、赎回日的前一天确保指定渠道有足够的可用指定基金份额,如因投资者 账户内份额不足等原因,导致业务不成功,此次定投将按失败处理;

        第九条 基金定投交易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第四章 定投业务变更、暂停、启用

        第十条 投资者可以变更定投协议内容,各项修改限制等同于开立定投时的限制,修改后的定投协议T+1个工作日生效;

        第十一条 投资者可以暂停定投协议内容,暂停后该协议将暂时停止,如需继续,可以使用启用功能。 扣款日、转换日、赎回日当日不能暂停定投协议。

        第五章 定投业务终止

        第十二条 除实际扣款日、转换日、赎回日当日外,投资者可任意时间选择终止定投协议;

        第十三条 投资者可以设定定投业务终止条件。定期定额申购、定期不定额申购可以选择终止日期、累计扣款金额、扣款期数;定期定额转换可以选择终止日期、累计转换份额、转换期数;定期定额赎回可以选择终止日期;

        第 十四条 当投资者账户余额不足、份额不足、账户状态不正常或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导致计划实际投资日无法定投成功的情况下,该笔定投交易申请将不予顺延执 行,本次定投申请失效。本期定投失败不影响下期定投协议的执行,但连续3个周期执行失败,系统将自动终止该定投协议。

        第六章 定投业务的查询

        第十五条 投资者在设置网上直销定投协议成功后,可以在我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中查询。

        第七章 交易限制和适用费率

        第 十六条 投资者通过公司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的基金、申购金额限制及交易级差以相关公告为准,定期不定额申购的基金、申购金额限制及交易级差与定期定额申购一致, 如因级差变化导致申购金额低于基金定投申购限额,该申请也将失败;定期转换交易限制与各基金转换限制一致;定期赎回交易限制与各基金赎回限制一致;

        第十七条 定期定额申购、定期不定额申购费率与指定的定投扣款银行卡所属的资金支付渠道执行的直销网上交易手续费率政策一致,定期定额转换、定期定额赎回与各支付渠道转换、赎回费率一致。费率如有变化,以公司最新公告为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我公司保留本规则的解释权,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则做出修改。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二年十月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上直销基金销售适用性业务规则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将要求网上直销投资人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将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以下五个类型:(一)安全型;(二)保守型;(三)稳健型;(四)积极型;(五)进取型。

        同 时,根据基金招募说明书所明示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基金的历史规模和持仓比例;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基金净值的历史波动程度;基金成立以来有无违 规行为发生,对基金产品风险分为以下五个等级:(一)低风险等级;(二)中低风险等级;(三)中等风险等级;(四)中高风险等级;(五)高风险等级。公司 每年度就旗下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定期评估,并将更新后的评估结果公布于公司网站以方便投资人查询。

        基金产品风险等级与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类型的匹配关系如下:

          低风险等级 中低风险等级 中等风险等级 中高风险等级 高风险等级
        安全型 × × × ×
        保守型 × × ×
        稳健型 × ×
        积极型 ×
        进取型

         

        网上交易系统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i.在基金投资人首次开立基金交易账户的同时要求基金投资人在线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

        ii.对已开户的基金投资人,在首次登录网上直销系统后要求基金投资人在线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进行追溯调查、评价该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

        iii. 已完成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初次评估的客户登录网上直销系统后,系统将自动显示其目前的风险承受能力级别。客户提交交易申请后,系统将自动就其风险承受能力与 所购买基金产品的当前风险等级进行匹配,并在发现不匹配情形时要求客户进行重新确认。仅在获得客户重新确认继续提交申请时,该交易申请方为有效,否则视为 客户放弃该交易申请。

        iv.投资人可重新填写、提交《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以调整个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评价。

        v.投资者首次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后,每隔365天需要根据系统提示重新填写问卷以便于我们及时调整对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零九年八月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网上下单汇款交易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条:为规范投资者通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下单汇款交易的行为(以下简称"汇款交易"),根据《建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注册登记业务规则")以及《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交易业务规则》 (以下简称"网上交易业务规则"),特订立《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网上下单汇款交易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办理本公司汇款交易业务的 投资者应遵守本规则。本规则中未提及或未明确规定的相关事宜参照注册登记业务规则和网上交易业务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汇款交易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提交基金认/申购申请后,主动将认/申购资金通过预留在本公司的银行卡转账汇款(现金汇款等其他汇款方式无效)至本公司指定收款账户的交易行为。

        第二章 汇款交易的开通、认购和申购

        第三条:凡办理本公司汇款交易的投资者须在网上交易系统中开通汇款交易功能。新开户的投资者默认开通汇款交易功能,已开户的用户可以登陆网上交易系统开通相应支付渠道的汇款交易功能。

        第四条: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申购申请时,如选择汇款交易的资金方式,需自行将足额认/申购资金转账汇款至本公司指定收款账户。认/申购申请的有效性以足额资金汇至本公司指定收款账户的时间为准,资金到账截止时间前到账的申请视为当日有效申请。

        第五条:资金到账时间以本公司系统记录的指定收款账户足额资金到账时间为准,认购申请汇款交易资金到账截止时间为认购期开放日当日17:00,申购申请汇款交易资金到账截止时间为工作日当日15:00。

        第 六条:认购期间开放日当日17:00前资金未足额到账的认购申请将默认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即如果下一开放日17:00前资金足额到账,则该笔认购申请仍 然有效,如果下一开放日17:00前资金仍未足额到账则该笔认购申请无效。基金认购期最后一个开放日发起的认购申请不进行顺延。

        第七条:投资者通过汇款交易的资金方式提交申购申请时可以选择汇款交易资金到账截止时间前资金未足额到账的处理方式,包括:"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或者"放弃交易"。

        第 八条:"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是指如果开放日当日该笔申购申请的资金未能在15:00前足额到账,则该笔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如果下一工作日15:00前 资金足额到账,则该笔申购申请视为下一开放日的有效申请,并且按照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如果下一工作日15:00前资金仍未足额到账,则 该笔申购申请视为无效。基金暂停申购前最后一个开放日发起的申购申请不进行顺延。"放弃交易"是指如果开放日当日该笔申购申请的资金未能在15:00前足 额到账,则该笔交易视为无效。

        第九条:本公司汇款交易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1001016600059222888
        大额支付协议号:102100008075

        第三章 网上下单汇款交易申请的受理、确认、撤单

        第十条:投资者通过汇款交易方式进行认/申购时,网上交易系统将对投资者提交的申请进行及时反馈,显示成功的反馈仅表明本公司已受理投资者的申请,投资者应及时通过转账汇款的方式将足额资金汇至本公司指定收款账户。认/申购申请的有效性以足额的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认购确认结果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其它交易的确认结果以具体基金在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确认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汇款交易的投资者可根据提交申购申请时系统提供的申请单号撤销申请。T日提交的申购申请允许在T日15:00前撤销,认购申请不能撤销。

        第十三条:因申购资金未及时足额到账而顺延至下一开放日的申购申请,在下一开放日不能进行交易撤销。

        第十四条:已确认的交易申请不能撤销。

        第十五条:本规则未涉及的基金赎回、转换、修改分红方式等业务按照《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办理。

        第四章 网上下单汇款交易的资金结算与清退

        第十六条:投资者通过汇款交易方式进行基金认/申购后,应及时将足额资金转账汇款至本公司指定收款账户。如因银行等非可归责于本公司的原因造成投资者认/申购的资金不能在汇款截止时间前汇至本公司指定收款账户,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投资者同一开放日内提交多笔资金方式为汇款交易的认/申购申请时,按照"申购优先,时间优先"的规则对可用资金进行处理。即在交易账户有效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同一交易账户同一开放日的申购申请优先于认购申请进行处理;同种业务类型的申请根据时间优先的规则处理。

        第十八条:因认/申购确认失败,本公司将于确认日的下一工作日将退回资金本金从本公司指定账户划出。未使用的认/申购资金本金余额,本公司将从投资者汇款交易账户最近一笔资金存入日起(不含)保留五个工作日,第六个工作日从本公司指定账户划出。

        第五章 网上下单汇款交易费用

        第十九条:投资者采用汇款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执行本公司公告的汇款交易费率标准。

        第二十条:投资者采用汇款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认购、申购基金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手续费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赎回、分红和退款时发生的转账手续费由本公司承担。

        第六章 风险提示

        第二十一条:为确保网络传输安全,保障投资者利益,本公司对网络数据传输采用加密处理,但本公司不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计算机病毒所导致的故障等。本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上述原因可能导致的风险及损失。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有权保留投资者网上交易的电子数据以作为投资者交易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自身行为或投资者的合法授权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投资者承担。

        第二十四条:由于提供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的系统或者人为原因,导致资金到账迟滞等问题,基金公司将协调尽快解决,但是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资者通过银行进行转账汇款时,汇款资金可能为非实时到账,尤其是跨行及异地转账时资金到账时间可能会延迟从而致使交易申请时间延迟,敬请投资者及时或提前汇款并关注资金汇至本公司指定收款账户的时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构成《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交易业务规则》的补充条款,与该业务规则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参照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或《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交易业务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规则的任何修改应自该修改发布之时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保留本规则的解释权,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则做出合理的修改。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二年十月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上交易智能交易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为规范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方式进行智能交易,特订立《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上交易智能交易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在网上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投资者、指定银行、本公司及其他有关机构皆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交易业务规则》的规章要求制定;

        第三条 本规则中未提及或未明确规定的相关事宜应参照本公司相关公告。

        第二章 释义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智能交易"是指投资者通过直销网上交易系统预先设定交易触发条件,当条件满足后交易委托自动生效的一种交易方式。本公司支持预约申购、预约转换、预约赎回业务。

        第三章 智能交易的开通和终止

        第五条 投资者可设置的触发条件包括:指定日期条件和指数条件;

        第六条 指定日期条件是指以投资者设置交易发起的日期为触发条件,系统在指定交易日按照投资者的约定自动发起交易申请;

        第七条 投资者提交指定日期为触发条件的智能交易申请时,指定的日期只能为提交智能交易申请的下一工作日(T+1日)及以后;

        第八条 以指定日期为触发条件的智能交易,如果该指定日期为节假日,该笔交易将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发起;如果该指定日期约定基金的基金状态为暂停交易等无法进行交易时,该笔智能交易失效,不予顺延;

        第 九条 指数条件是指以投资者设置的证券指数为触发条件(大于等于、小于等于、等于、大于、小于),在T-1日证券指数收盘点位满足投资者设定的指数条件,且基金 状态满足交易要求时,系统按照投资者的约定在T日自动发起交易申请。可选择的证券指数包括:上证综指、深证成指、沪深300等;

        第十条 投资者可设定智能交易业务的有效期(触发条件为指定日期的除外),在设定的期间内,若预定条件满足,交易委托自动生效;时间超出有效期后,该笔智能交易委托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当投资者银行账户余额不足、账户状态不正常、网络故障、系统故障及不可抗力导致智能交易发起的交易申请无法成功时,该笔智能交易失效,且不进行顺延;

        第十二条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办理交易账户注销、基金账户销户等业务申请时,需要事先进行智能交易撤单;

        第十三条 智能交易业务中所涉及的申购、赎回、转换的基金单位净值以实际交易申请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准;

        第十四条 智能交易触发条件未满足前可随时撤销该申请,达到触发条件后系统自动发起的交易不能撤销。

        第四章 智能交易的查询

        第十五条 投资者提交智能交易申请后,可通过直销网上交易系统查询已设定的智能交易明细;

        第十六条 投资者设定的约定条件满足后触发的交易申请,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

        第五章 交易限制和适用费率

        第十七条 预约申购费率和各支付渠道的申购费率一致,交易限制与各基金申购交易限制一致;预约转换费率和各支付渠道的转换费率一致,交易限制和各基金转换限制一致;预约赎回费率和各支付渠道的赎回费率一致,交易限制和各基金赎回限制一致;

        第十八条 预约赎回:目前仅限对赎回日期有特殊限制的理财产品,不适用于其他基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从发布之日起生效。我公司保留本规则的解释权,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则做出修改。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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